雇主的原罪?! 移工政策永遠的代罪羔羊?!
勞動部於民國(下同)109年12月稽查暫時收容外籍移工之醫管公司,因有醫管公司使外籍移工混居,未做分房隔離之方式,有增加感染之風險,因而於109年12月11日公告將修正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」之規定,將上開醫管中心之違法行為,認定應由雇主承擔受處罰之責任,而且,主管機關是可以「無庸通知改善」即可「逕自」裁罰。
本篇來淺論一下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」。
專業醫管公司的不當安排,都是雇主的錯!?
- 雇主對於外籍勞工有確實依照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」為照顧之義務,而為配合達成政府之「防疫措施」,剛入國之外籍移工即需有進行隔離檢疫之必要,然因雇主自身沒有提供適當處所及設備進行上開隔離之能力,因此,實務上就將上開隔離需求委由專業的醫管中心負責執行。
- 全國之醫管公司共計21間,係經依法設立之「專業」醫療機構,而雇主也往往信任這份「專業」才會委由醫管公司進行外籍移工之體檢及防疫程序,但勞動部認為不論醫管公司是否為合法立案之公司,也不論醫管公司本身就是「專業」機構等情, 只要醫管公司犯錯,雇主就必須受罰,且依修正後第19條之規定,主管機關不需給予醫管公司或雇主改善的機會,立刻就可進行裁罰,這規定造成「非專業」人員(即雇主)要為「專業」人員(即醫管公司)之錯而承擔近乎「無過失之責任」!此時要問,雇主究竟犯了什麼錯?而需承認如此沉重的罰鍰責任?
- 勞動部的修法說明中認為:「非屬雇主因素暫時性之住宿地點無供水、無供電等,應使當地主管機關不待書面通知限期改善,即應逕予裁處…」等語,彷彿是在告訴雇主說:政府知道你沒有錯,但我還是要罰你,而且還不給你任何自行改過的機會。合理嗎?合法嗎?
- 勞動部關於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第十九條規定之修法說明,基本就有涉及下列違法爭議:
依勞動部之說明,雇主縱使沒有應予處罰之責任條件(即故意或過失),仍然可罰,實質上是將雇主當成醫管公司之監督機關,由雇主負責確認醫管公司的整體流程完全無違法情事之存在,實在是令人匪疑所思。
醫管公司之違法行為應由雇主負責的思維本身已經非常不合理了,且一旦發現違法,主管機關是可以「立即」裁罰,無庸給予雇主改善的機會 這樣的設定也很明顯的違反「比例原則」,有「不教而殺」之疑慮。
雇主的「生活照顧服務」義務是指「長期的」及「定點」生活的照顧責任,「暫時的」及「暫留的」的外籍移工所在地點(不論雇主可曾支配或管理該地點)若也需包括在內,雇主所承擔都就不僅僅是「生活照顧義務」,而是近乎褓母式、整日式的「貼身保護義務」,顯然過於苛重。況且,何謂「暫時」?是10分鐘?1小時?1天?還是主管機關發現違法之「當下」?修正後之條文也語焉不詳,只會成為主管機關「執法從嚴」之依據,亦有違法「明確性」原則之爭議。
|筆者建議|
正本溯源之作法,應責由相關的政府機關落考量防疫的必要性,跨部會以分工之方式落實對於醫管公司之檢查及管理程序,而非期待無管理權限,亦無法調查權限的雇主自行確認「專業」醫管公司之安排有無違法,進而造成「政府不管,雇主該管」之荒唐結論。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