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事故

車禍事故之處理三流程

在車輛普及的現代,三寶的普及率也隨之而攀升,因此,「我不犯人」雖然是普世價值,但也不得不防範「人來犯我」的情況。而車禍事故的處理流程,所要求的目的有三:存證、責任認定、控制風險擴大。為此,對於車禍事故發生後,駕駛所應採取的處理流程為何就更加重要,應成為基本的法律常識。

車禍事故發生後,駕駛應採取之處理流程如下:

流程一、速豎立車輛故障標誌(三角錐),避免再次追撞

車禍事故發生後,在將車輛移置路邊或因車輛故障不能行駛時,應儘速豎立警示三角錐,如因未設立三角錐而導致後車再次追撞,將衍生第二次車禍事故的相關責任。三角錐離事故現場的距離應依下列情形而有不同:

1、在行車時速40公里以下之路段,應豎立於車身後方5公尺至30公尺之路面上。

2、在行車時速逾40公里之路段,應豎立於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0之路面上。

3、交通擁擠之路段,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。

流程二、確認車損及傷亡狀況後,立即報警

車禍發生後,應優先判斷有無人身傷亡後,再行判斷車損狀況,並依下列方式處理現場狀況並報警:

1、僅有車損狀況,而無人身傷亡之情事:

駕駛人應立即下車將肇事車輛之相對位置進行標示,完成標非後即將車輛移置路邊,如未移置路邊而因此妨害交通者,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,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。

小提醒:位置之標示,儘量就各輪胎之位置進行標示;如用拍照之方式,應將周遭建物、路燈等明顯地標照入,便利將來以相對位置確認原有之車輛位置。

2、存有人身傷亡之情事:

駕駛人應立即報警並請求救護車到場進行救護,「千萬」不可以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,但事故中之當事人(駕駛、乘客或遭撞的路人等)均同意移置車輛者,在完成位置標示後即可移置車輛。

3、肇事逃逸之認定:

車禍事故之現場如有人因事故而受傷時,無論受傷之傷勢為輕傷(如小指頭刮傷等)、重傷或死亡,「均」不得離開現場。

小提醒:為避免爭議,切誤在受傷者僅以「口頭」方式表示不追究、和解三情況下就離開現場,如遇事後反悔的情況,將會發生「無法證明」的困境,仍然會被定有肇逃的責任。

流程三、事故責任之釐清

1、申請「初步研判表」進行第一次之責任認定:

事故發生日一個月「後」,事故當事人可至各地之交通大隊或專責之警局申請該次車禍事故的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「現場圖」「現場照片」,將由交通警察機關 對於肇事責任做出初步的認定。

2、申請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」進行第二次之責任認定:

如果對於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的責任認定表示不認同時,可再向各地之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申請車禍鑑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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