扣薪水

疫情期間減班減薪,還被法院扣薪水該怎麼辦?

可以參照下列步驟:

第一步  『確認法院所扣金額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之金額。』

依法,法院僅得扣押債務人每月薪資之1/3,並保留債務人及其親屬維持生活必需之費用。

生活必需之費用的定義又是甚麼呢?

通常是按衛生福利部會公告各直轄市及其他縣(市)最低生活費公告,並以該公告之金額乘以1.2倍即為生活所必需之費用。

舉例:

小方居住於高雄市,而衛生福利部所定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13,341元,故小方每月必需生活費用為16,009元【計算式:13,341元×1.2倍﹦16,009元】,又小方每月薪資為20,000元,扣除需負擔健保費用810元,小方每月實際領取金額為19,190元。

倘依強制執行法所規定扣除小方每月薪資1/3(即6,396元【計算式:19,190元 ÷ 3 ﹦6,396元。】,小方每月僅存12,794元【計算式: 19,190元-6,396元﹦12,794元】,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維持債務人之生活必需費用,且使小方生計陷入困頓,故薪資先行扣除每月必需生活費用16,009元,法院僅得扣押該部分之金額3,181元【計算式:19,190元-16,009元﹦3,181元】。

第二步 『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異議。』

鑒於我們身處在資訊雜亂紛呈網路時代,為了使更多人得以簡易快速保障自己的權益,本所業已準備簡易書狀,謹需填寫部分內容即可向法院提出異議。

現在很多銀行鑒於疫情關係,紛紛提供各種形式的暫緩繳款紓困方案,但是這個方式只能讓您在疫情期間稍微喘口氣,但於疫情後續您的債務要如何處理呢?

建議您,可以向債權人討論協商或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,才更能一勞永逸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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